日前,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程》(下称《就医管理规程》),其作为《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江府办〔2023〕)的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医保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涵盖调整零星报销受理期限、优化门诊选点变更、明确门诊转诊备案办理流程、异地就医备案等内容。
其中,零星报销受理期限调整为“自出院之日起3年内到参保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异地就医备案明确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可直接结算相关费用;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可免备案,直接结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就医管理规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明确家庭病床、老年病区的申请条件
《就医管理规程》分别对家庭病床和老年病区的定义、建床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结算办理等进行了明确。其中,申请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在首次建床时,需要提交近两年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病历,以及检查报告,年度内可申请建床2次;申请老年病区的参保人年龄须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其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生活重度或完全不能自理。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人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因病情需要转入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及时办理撤去家庭病床结算手续,否则医保基金将不予以支付产生的重复住院医疗费用。
关于特定门诊的申请与续期
《就医管理规程》明确了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和续期的办理途径和申请资料。按要求,参保人罹患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疾病,应当选择具备相应门诊特定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申请相关待遇认定与续期。续期手续在前一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办理的,有效期自届满当日起进行计算;在前一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补办的,参保人可继续享受待遇,续期的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计算。
异地就医时,参保人因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上传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续期备案信息等情况的,可在当地具备相应门诊特定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同时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等有效凭证、《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及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对于普通门诊选点登记办理与变更,《就医管理规程》明确参保人选定门诊定点机构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下一年度需变更的,须在本年10月至12月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门诊定点机构。
无论是选点登记还是变更,参保人须持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机、网站、相关服务应用程式,或到定点医疗机构、本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等进行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的,参保人须在出院、门诊特定病种或普通门诊统筹就诊之日起,3年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变更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根据《就医管理规程》,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市外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中,市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对于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就医管理规程》明确因工作、旅游等原因接受异地急诊抢救的参保人,视同已备案,允许其按江门市异地急诊抢救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相关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可免备案直接结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跨省异地就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就医管理规程》还变更了异地就医的备案有效期,其中临时异地就医人员的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备案长期有效,且办理长期备案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需要注意的是,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按江门市规定的相应待遇标准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另外,参保人在住院时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须在出院结算前进行补办,成功办理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南方+记者 黄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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