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一男子出狱后怀揣赚“大钱”梦想,面对陌生人的“走账”赚钱邀约,欲想快速实现咸鱼翻身,便孤身一人前往深圳闯荡,到头来却是梦想落空再陷囹圄!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被陌生人添加微信,对方称只要陈某某提供私人银行卡以及银行卡的密码给他用来“走账”赌债和工程款,就会得到相应的好处费。随后,陈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但其在出狱后为了获取非法收入,仍然从湛江坐车到深圳,与多名犯罪分子汇合,在深圳一城中村的居民楼房间内提供其手机以及名下的平安银行卡给对方用来接收、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经统计,陈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共汇入可疑资金1055736元,并全部被转出。经查实,已有11名被害人因被电信网络诈骗向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381050元。
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01
“两卡”指的是
手机卡和银行卡
手机卡包括我们生活中日常使用的联通、移动、电信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02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
出租、出售、买卖“两卡”
的违法犯罪活动
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原因之一,是大量银行卡、电话卡被出租、出卖给不法分子使用,导致电信网络犯罪链条长、犯罪层级多、功能分散。非法买卖个人“两卡”,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甚至是诈骗罪。
03
依法严惩涉“两卡”犯罪
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不息以身试法,案发后常常辩解称仅提供“两卡”帮助他人走账,具体账目并不清楚。上述案例中陈某某一开始拒不承认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司法机关通过分析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结合其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断,依法认定其构成“明知”。
04
面对天降横财与陌生人
的请托,务必严格甄别,
时刻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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