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从“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负其责”之原则出发,对所谓劝酒行为,是应该做进一步解析的。开席,有人提议大家一起干一杯,算不算劝酒?口头上的劝酒,如说一段祝酒词,然后要求两人干一杯,算不算劝酒?碰杯之后,说“感情深,一口闷”,或说“我先干为敬,你随意”,算不算劝酒?这些是酒席上常见的场面,逻辑上当然算劝酒,但要求劝酒者承担被劝酒者醉酒死亡的责任,是很苛刻的。因为被劝酒者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喝与不喝、喝多少,最终是由他本人决定的。至于说“盛情难却”或“抹不开情面”而不得不喝,其实内心不想喝,那并不是物理性的强迫,不能界定为“强迫性劝酒”。
相对而言,灌酒则是物理性的强迫,被灌酒者若出现身体状态,要求灌酒者负责是合理的。
陈斌
责任编辑 | 辛省志
近日,山西省晋城市中院发布2023年度典型案例,其中一桩醉酒死亡案引发公众关注。一名女子为发泄情绪发朋友圈邀约喝酒者,两次共与7人喝酒后醉酒窒息死亡,家属将7名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30万而被驳回。此案及此类案件所涉的法理,值得剖析和正本清源。
此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女子郭某为发泄情绪,先后喝了两场酒。第一场:她联系赵某一起喝酒并在朋友圈找人一起喝酒。王某看到后发出邀请。晚间,王某等5人吃饭期间,郭某与赵某前往参与酒局。第二场:郭某与赵某离开前往另一饭店继续喝酒,途中联系郜某。三人喝酒过程中,郭某醉酒。赵某、郜某将郭某送回家中交由其丈夫照看。
丈夫见郭某入睡,便与友外出散步一个半小时;回家后发现郭某情况不对将其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亲属将共饮的7人列为被告,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首先,毋庸讳言,在司法实践上,不乏有这样的案例:你劝酒了甚至只是与人同桌共饮或吃饭,然后出现了醉酒死亡事件,死者家人起诉你,要求你担责与赔偿,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此类判决反映了司法实践与自然法、习惯法的冲突。郭某亲属起诉,可能也是受到了这类判决的影响。
其次,醉酒死亡案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设想某人在饭店与一群人喝酒,该人喝醉了,则有两种分叉的情节线。
第一种是:酒桌上他人有对该人劝酒,或只是大家随意共饮无劝酒,甚至有人没有喝酒,同饮者将已醉酒的该人送回家后,该人因醉酒而死亡,上述郭某醉酒死亡案就属于这一类。有一个劝酒者或同饮者甚至同桌者的责任问题。
第二种是:同桌没有人将已醉酒的该人送回家或家人身边,也没有通知家人来接该人回家,致使神智不清的该人在外面死亡。有一个同桌者甚至饭店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或照看义务的问题。
对于第二种情形,大家基本没有什么异议。该人已经追究,神智不清,缺乏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无法保证自己能安全回到家中,那么,同桌者有义务通知家人来接人或送该人回家,以保障该人的人身安全,这是同桌吃饭的人对彼此应该承担的正常注意或照看义务。我们不妨把醉酒的人视为突然失去行为能力的人,同桌者可被视为其临时的监护人,这种监护责任到将其送回家或交到其家人手里就结束了。
对于第一种情形,大家对过往司法实践的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判劝酒者、同饮者甚至同桌者对醉酒死亡者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遏制不良的酒桌文化。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判决,既否决了民法的大前提: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自负其责,也破坏了民间交往的自然法、习惯法,伤害了熟人社会的信任与凝聚力。
在这一意义上,对上述郭某醉酒死亡案的判决,某种程度上是对过往司法实践的纠偏。
当地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两次饮酒期间7名同饮者有对郭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监控录像显示,第一次饮酒期间,郭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第二次饮酒期间,在郭某出现醉酒状态后,同饮者赵某、郜某将郭某送回家中,并联系了郭某丈夫才离开,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综上,7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反观郭某作为成年人,为发泄情绪过度饮酒,积极追求醉酒的结果,让自己陷入危险的状态,进而造成窒息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郭某丈夫在郭某醉酒后对其疏于照顾,导致郭某窒息死亡,未尽到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对郭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可见,当地法院并没有因7人与郭某同桌饮酒而判其承担赔偿责任,比那些认为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有一种显著的不同。晋城市中院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的理由是:其摒弃了传统的“死者为大”和“谁闹谁有理”的观念。
实话实话,这7人还是挺幸运的,因为当地法院调监控视频,发现他们并没有向郭某“劝酒、灌酒”。若是有劝酒、灌酒行为,很可能判决就不一样了。
若是从“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负其责”之原则出发,对所谓劝酒行为,是应该做进一步解析的。开席,有人提议大家一起干一杯,算不算劝酒?口头上的劝酒,如说一段祝酒词,然后要求两人干一杯,算不算劝酒?碰杯之后,说“感情深,一口闷”,或说“我先干为敬,你随意”,算不算劝酒?这些是酒席上常见的场面,逻辑上当然算劝酒,但要求劝酒者承担被劝酒者醉酒死亡的责任,是很苛刻的。因为被劝酒者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喝与不喝、喝多少,最终是由他本人决定的。至于说“盛情难却”或“抹不开情面”而不得不喝,其实内心不想喝,那并不是物理性的强迫,不能界定为“强迫性劝酒”。
相对而言,灌酒则是物理性的强迫,被灌酒者若出现身体状态,要求灌酒者负责是合理的。这样以有无物理性的强迫为线来界定不同劝酒的性质,最大的好处是回归了每个人是自己行为的第一与最终责任人原则。因为本人最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适合不适合喝酒或今晚有没有开车能不能喝酒,别人一般是无从得知的,要求别人知道你的身体状况乃是强人所难,把本来应该由你自己承担的责任强加到别人身上,这是责任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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