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检测规则有重大调整!4月2日起全面实施!

韶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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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电梯检验检测有重大调整!

新规自4月2日起全面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订了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两个规则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2024年4月2日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新规大调整

这些变化你记住了吗?

检验、检测周期调整

以电梯安装、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监检合格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以监督检验的年份为0年)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15年以上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其余年份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不能确定监督检验年份的,按制造日期年份计算。

电梯改造、重大修理、停用等特殊情形的,按照新规相应要求执行。

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名词解释

自行检测:指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而自行开展的,或者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开展的检测活动。

开展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需要配备至少1名电梯检验师及2名检验员。

电梯使用单位也可以委托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

定期检验:指检验机构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整改措施及违法后果

隐患整改:如果在检验或检测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报告属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确保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停止使用。

超期未检测:执法检查发现到期未检测的电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超期未检验:执法检查发现到期未检验的电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行检测需换取使用标志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规,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

温馨提醒:相关单位请认真学习新规

电梯使用单位应组织安全总监、安全员加强对新规的学习,完善安全技术档案,掌握电梯监督检验时间和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时间节点,确保不发生误报、漏检等情况;要及时领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在轿厢醒目位置进行张贴。

电梯维保单位要定期组织对维保人员的新规培训,指导电梯使用单位依法依规申请定期检验和实施自行检测。

来源:长沙市场监管、特种机电安全监管处、市说新语、北京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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