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受贿案一审在湖北咸宁开庭审理。此前,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一审已陆续宣判,5人获刑,其中中国足球协会原主席陈戌源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系列案件密集宣判,释放哪些信号?如何遏制体坛腐败乱象?受访律师建议体育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共建衔接机制,构建自上而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体育领域腐败信号,铲除滋生“假球”“黑哨”的土壤。
解读:足坛贪腐频发,司法及时“亮剑”
巨额行贿受贿、跑官买官、操纵比赛……李铁等人的贪腐罪行令人瞠目结舌。职业足球到底怎么了?
联赛管理体制的“先天不足”是原因之一。
在央视反腐电视专题片《持续发力纵深推进》中,湖北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提到,足球职业联赛管理长期“管办不分”,足协既监管又组织,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监管者成为“被围猎者”,放弃了对足球行业的监督权。
广东省律协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委副主任、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邹耀明认为,长期以来,个别体育从业者法律素养不高、自律意识较差,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各类贪腐行为。“当前,绝大多数受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管辖的各个单项体育协会都是社会团体,而非政府机构。有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章程中,明确禁止其自身运作受到行政干预。”邹耀明表示,有人因此产生“体育不受司法管辖”的错误观念,对贪腐行为的后果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事实上,对于足球领域的贪腐乱象,实践中已有清晰明确的规制措施。”邹耀明介绍,以操纵比赛为例,行为人主要面临3种处罚:由行业协会作出的纪律处罚;由体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如果涉及金钱交易,则用行贿罪、受贿罪、赌博罪等传统罪名进行的刑事处罚。“近期足球领域贪腐案件的集中宣判,是上述法律法规的一次重申,将有效震慑潜在贪腐行为。”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汤昊认为,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宣判,释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当行业自律、行政执法难以解决问题时,司法机关有条件、也有能力及时“亮剑”,对违法腐败行为予以严惩,追究贪腐者的刑事责任。
展望:如何遏制体坛腐败?
“操纵体育比赛”入刑,有必要也有难点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刘国永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立法条款,受到舆论广泛关注。
为什么要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刘国永提到,一方面,近年来与操纵体育比赛相关联的案件频发,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体育竞技的公平性。另一方面,我国刑法中目前缺乏专门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的规定。
“在刑法实践中,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主要按照与贿赂、赌博相关联的行贿罪、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传统罪名定罪。”汤昊表示,但实际比赛中,如果有关行为不涉及金钱交易或赌球,例如所谓的“默契球”和“人情球”,则无法用传统罪名进行准确界定。
记者注意到,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标志着兴奋剂违法行为正式“入刑”。有观点认为,“操纵体育比赛”入刑和“兴奋剂违规”入刑存在相似之处:二者都是在加强行业自律的基础上,持续筑牢法律责任体系。
需要明确的是,推动“操纵体育比赛”入刑,当前仍存在不少难点。
“在立法层面,需要准确界定罪名的处罚范围、体系设置、罪状表述、刑罚配置等一系列的问题。”汤昊表示,以处罚范围为例,竞技体育比赛包含众多项目,行为人主体可能包括体育主管部门人员、俱乐部负责人、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以及其他体育从业人员,如何准确划定处罚范围,就需要反复推敲。
在邹耀明看来,“入刑”并不是最要紧的事。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把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落实好、衔接好更为重要。”邹耀明建议,体育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共建衔接机制,构建自上而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体育领域贪腐信号,铲除滋生“假球”“黑哨”的土壤。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副主席杨扬同样谈及“操纵体育比赛的恶劣影响”,她结合国际奥委会在反操纵体育比赛问题上的处理办法,建议我国建立相应体系,以赛前教育、赛中监控、赛后评估等环节保障体育赛事公平、公正。
邹耀明还提到,有关部门应持续加强对职业体育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竞技体育是一项高尚的事业,如果只想着钱,那就不应该进入这个行业。”
南方+记者 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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