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春光明媚,万物复苏。在这个充满生机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为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联合黄埔区司法局南岗司法所走进广州开发区外国语学校,精心组织了一场以校园欺凌安全普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为学生们带去了一场生动而深刻的安全教育课。

活动伊始,检察官通过互动问答的方式让学生们知道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如何辨别校园欺凌,之后通过剖析真实案例、播放微电影,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阐释了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在讲解过程中,检察官还结合法律法规,详细解读了涉及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条文,让学生们明白在遭遇校园欺凌时应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为了迎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每年4月15日)的到来,检察官还向学生们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有关内容。该校共1800人参与、收看了课程,其中初二年级学生在报告厅沉浸式参与课堂,其他年级学生通过视频直播全程收看了课程。课程现场气氛热烈,学生们积极参与互动,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现在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
课程内容吧~
01
什么是校园欺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用到的是学生欺凌这个概念,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可以分五种情形:肢体欺凌、言语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
02
实施欺凌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1、惩戒措施
如果是轻微的欺凌行为,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条例》第八条,老师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如果欺凌行为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的教育惩戒措施将升级,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如果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欺凌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在事先告知家长的情况下,学校还可以: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如果同学们达到了责任年龄,如12岁、14岁、16岁,行为的性质已经达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的程度,那么还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这是我们作为民事主体“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如果我们这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受侵害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03
校园欺凌的应对
遇到校园欺凌,要首先保障自己的安全,然后,要及时把遭受校园欺凌的情况告诉可以帮助我们的人,比如父母、老师、心理老师、学校社工,还可以打电话到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热线12345,检察服务热线12309寻求帮助。而要防止自己成为被欺凌的对象,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健自己的体魄。
第二,有自己信任的白名单,如家人、朋友、社工等。
第三,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例如,不要去炫耀自己的物质条件,让自己更容易成为欺凌者的目标。
第四,遇到不知如何处理的事情,第一时间寻找信任的人求助。
此次宣讲活动
提高了学生们的安全意识
和自我保护能力
获得了学校师生的高度评价
接下来
广州市检察机关
将继续与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携手共进
让法治之光普照校园的每个角落
为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黄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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