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家庭矛盾竟纵火泄愤!点燃商铺后匆忙逃离……

韶关民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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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6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育才路一商铺起火,

韶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

迅速赶赴现场将大火扑灭,

所幸无人员伤亡。

经乳源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火灾事故调查发现,

此次火灾事故存在人为纵火嫌疑

遂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查。

警方通过调取案发现场

及周边监控录像发现,

一男子曾在现场停留,

火警发生后立即逃离,

民警很快锁定80后男子林某某

并将其抓获归案。

林某某因家庭矛盾,为泄私愤,

用砖块砸坏店铺门锁、闯入店铺,

将事先购买的3.91升汽油

倾倒在商铺内的按摩床上,

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

将按摩床点燃以后匆忙逃离现场,

任由火势蔓延,

此次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3万元。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因家庭矛盾,

为泄私愤,

在他人经营商铺内故意放火,

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被害人邓某某损失人民币30240元。

什么是放火罪?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该怎样处罚呢?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来源:韶关民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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