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6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育才路一商铺起火,
韶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
迅速赶赴现场将大火扑灭,
所幸无人员伤亡。
经乳源瑶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火灾事故调查发现,
此次火灾事故存在人为纵火嫌疑,
遂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查。
警方通过调取案发现场
及周边监控录像发现,
一男子曾在现场停留,
火警发生后立即逃离,
民警很快锁定80后男子林某某
并将其抓获归案。

林某某因家庭矛盾,为泄私愤,
用砖块砸坏店铺门锁、闯入店铺,
将事先购买的3.91升汽油
倾倒在商铺内的按摩床上,
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
将按摩床点燃以后匆忙逃离现场,
任由火势蔓延,
此次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3万元。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因家庭矛盾,
为泄私愤,
在他人经营商铺内故意放火,
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被害人邓某某损失人民币30240元。
什么是放火罪?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该怎样处罚呢?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来源:韶关民声网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