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猪肉质量安全不容忽视。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益,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并出售,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依法惩治私自屠宰生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冯某甲、冯某乙、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向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许可的情况下,在湛江市霞山区某一旧房屋私设屠宰场,自行屠宰生猪,并由冯某甲、冯某乙、唐某某分别在租赁的档口销售牟利。经统计,三人涉嫌非法经营数额613253元。
最终,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冯某甲、冯某乙、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私自屠宰的生猪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监管,容易出现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等食品安全隐患。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当选择正规的肉类销售点或超市购买猪肉,选择购买有检疫印章的猪肉。同时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屠宰行为,共同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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