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追踪丨诚意金退还有新进展,专家热议:“定金圈套”应被严管

南方+ 记者

继此前南方+记者3月15日发布《10万诚意金退还一拖再拖,广州一项目被多位消费者投诉丨315特别报道》后,该项目诚意金纠纷有新进展,报料的消费者马先生告诉记者,项目相关负责人约他到项目并承诺最迟4月10日前退款。

此外,记者近日陆续收到许多读者关于“诚意金”的投诉:租房中介收取了我1000元租房诚意金,后面未达成租房合同,却不予退还诚意金,并说诚意金转为定金;买家具的时候交了诚意金,对比之下其他家更便宜,我就不想买了,结果诚意金不给退……

记者发现,诚意金成为住房租售市场投诉“重灾区”之一,仅黑猫投诉平台上,以“诚意金”为关键词搜索,就有超过1000条投诉。对这样的“诚意金”乱象,房地产行业专家学者也展开讨论。

律师: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收取“诚意金”

“近几年,我们团队处理过多个诚意金退还纠纷案例。”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曼云告诉记者,虽然后来经过与开发商的反复谈判均以“双方和解”告终,但对购房者来说,事后的维权耗时耗力,让人不胜其烦。

彭曼云指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本条关于预订款项的规定,就是侧重于解决当前老百姓的主要投诉热点之一——“定金圈套”。

她进一步指出,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较为普遍。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存在许多可变因素,甚至有些项目本身就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费用很难退还。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此类费用大多都不是法律上严格意义的定金性质,只有其名而无其实,只是一种预订款性质。

彭曼云提醒消费者,认筹金、诚意金,从本质来看,都是通过收取金钱的方式,开发商承诺给予优惠并确定买房优先顺序的,这是目前开发商的一种惯用营销手段。国家明文规定了开发商在未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不能进行销售,所以若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即收取认筹金、诚意金的行为其实不是合法合规的。

专家:“诚意金”存在许多可变因素

华南城市研究会专家黄穗城也指出,目前,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较为普遍。这种费用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存在许多可变因素,甚至有些项目本身就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费用很难退还。

他进一步指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此,他提醒消费者:一是,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产,不要购买、不要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包括购买与未取得预售证项目有关的变相的理财产品等),避免市场风险。二是,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购房前,要充分了解所购房屋的性质、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限制情况。三是,在购买预售商品房签订合同前,首先要查看开发企业出示的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应谨慎辨别,对于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应当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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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记者 周中雨

统筹 冯善书

编辑 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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