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一个敢偷一个敢收,“盗销搭档”均获刑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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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为筹集毒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一名女子为牟利,明知是被盗的赃物而多次收购,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近日,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被告人叶某某某为筹集毒资,到处闲逛,不久便把目标锁定在湛江市麻章区某镇的在建楼房,专门对正在装修的房屋进行作案,窃取装修房屋所用的电线,多次将盗窃来的电线出售给位于雷州市某镇经营“某某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看见叶某某带来大量的电线,有些甚至连包装袋都未拆封,意识到叶某某出售的电线是盗窃得来的。但陈某某为获利,仍予以收购共12次。经鉴定,叶某某盗窃的电线总价值约4万余元。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叶某某以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在本案中,陈某某为获利,明知是盗窃赃物仍选择与盗贼同流合污,收购了被盗电线,没有做废品收购登记,也没有询问过这些电线的来源,触犯了法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来路不明甚至来路不正的“废品”,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为了赚取钱财进行收购,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何某、叶某某为筹集毒资,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实施多次盗窃犯罪。希望广大群众自觉远离毒品,切莫因为毒品走上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麻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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