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我国从来没有说未成年人犯法是不承担责任的
最近发生在邯郸的初中生遇害一案,受到社会极大关注。3月21日,在有关家长如何应对“校园霸凌”的直播中,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中国校园欺凌研究中心银川分中心负责人耿超表示,对于极端案件,已经从欺凌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我国从来没有说未成年人犯法是不承担责任的,他造成任何财产或者任何损害,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对于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得很清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这次案件,这几个初中的孩子,还不满14周岁,是否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耿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里面明确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次故意杀人事件,手段极其残忍,通过一定法律程序是可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
南方网、粤学习 记者 文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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