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应考虑惩罚效用丨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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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效果主要系于确定性,而非严厉性。我们反对重刑主义,如果刑罚无孔不入,社会将充满忧惧、丧失活力。我们也反对惩罚虚无主义,如果没有惩罚,人人都会轨外行事。

我们应当放下“上帝视角”,理性看待民众呼声,客观评价惩罚效果,参照犯罪人评估结果做出合乎法理且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抉择。

孔一 张婧

责任编辑 | 钱昊平

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被害案发现场。(人民视觉供图)

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被害案发现场。(人民视觉供图)

2024年3月10日,邯郸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引发了公众和专家的普遍关注和激烈讨论。有部分公众认为,对加害人应该判死刑,至少对主犯应该判死刑。而大部分专家则认为应该恪守刑罚的谦抑和人道原则,重在深挖校园霸凌的社会根源。我们认为,科学认识惩罚效用是厘清争议的关键。

在报应刑和预防刑两百多年的论争中,惩罚的目的始终居于中心。报应刑强调以报复性惩罚恢复社会正义,预防刑侧重以惩罚来预防再犯。

“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显然满足了人类最朴素的报复本能,也符合社会互动中最基本的“返还”法则。而预防刑则着眼于未来,追求恰到好处的预防效果和普遍意义上的“人道”,这就使得有些案件的实判刑罚可能会明显低于根据“对等报应”观念得出的应有惩罚,如犯故意杀人罪而不被判死刑、14岁以下强奸妇女不负刑事责任。

“邯郸案”中3名加害人都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少年,涉嫌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有可能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那么,对3名加害人适用何种程度的刑罚才是合理的?问题的答案都与惩罚效用有关。

惩罚不是万能的。自1997年刑法废除了普通盗窃罪适用死刑后,普通盗窃罪的发案率没有明显增加,而没有废除适用死刑罪名的盗窃金融机构及珍贵文物案件,也未见减少。这似乎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最严厉的刑罚,也是被认为威慑效力最强的刑罚——死刑,对盗窃案件的发案率没有影响。刑罚严厉程度真的不影响犯罪吗?

没有惩罚是万万不能的。2018年10月~2020年3月,笔者就警囚关系问题,在全国7个省市访谈了26名监狱民警和33名囚犯。其中一个问题是关于罪犯辱骂攻击监狱民警的情况。某省狱政处处长的看法很有代表性:“打民警的事,前几年隔上一年半载总能发生一次。要么打一巴掌、要么捣一拳、要么把民警衣服领子拉住摇一顿搡一顿。骂民警的事,更是常见。”这种状况2003年之后在全国监狱普遍存在,而且愈演愈烈。但到了2021年,情况突变:打民警的事极少再发生了。原因是:2021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袭警罪。

2018年10月,笔者在永城阳光学校调研期间,采访两名跨省盗窃作案几十起的罪错少年,一个14岁、一个15岁。他们第一次参与盗窃时是紧张害怕的,等有了几次在派出所录完笔录就被当场放走的经历后,再作案时就毫无畏惧了。甚至在看见现场有监控的情况下,也会开车撞坏店铺的卷帘门,将店里值钱的东西席卷一空。他们说,年纪大一点儿的同伙告诉他们,16岁以前可以这么干,16岁以后就不行了。现在可以偷,但绝不能抢,弄不好要坐牢。

什么样的惩罚才有效?惩罚不是万能的,没有惩罚是万万不能的。要是孤立地看这几个案例,可能得不出任何结论或者只能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那么,惩罚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在何种条件下有(无)效?对什么人有(无)效?

自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来,关于刑罚效果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影响刑罚效用的三个因素依次是:刑罚确定性、刑罚及时性和刑罚严厉性。确定性是一个介于“0~1”之间的概率值,如果这个概率值是“0”,无论刑罚有多严厉,刑罚的效果也是“0”。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死刑”对盗窃几乎没有影响。因为,只有感知到的惩罚风险与犯罪之间才有负相关关系。对自恃“手艺好”的窃贼来说,未来的死刑跟现在的盗窃没有太大关系。当惩罚概率为“1”(100%)时,惩罚效果与惩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而当惩罚总量(与犯罪收益相比)确定地接近于“0”的时候,犯罪会急速升级,恶性膨胀。因此,当刑罚可以确定地加诸某个犯罪行为时,就会产生强大的威慑效果,越是严厉的刑罚,效果越明显,越是理性的犯罪人越害怕这种刑罚;反之,当刑罚可以确定地不能加诸某个犯罪行为时,不仅不会产生任何威慑效果,免刑规定还会成为犯罪人放手犯罪的“通行证”。越是理性的犯罪人越喜欢这种规定。

基于评估的惩罚最可取。自启蒙运动以来,刑罚逐渐进入了更为人道的自由刑时代。刑罚宽缓化也日渐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刑罚在对待妇女、未成年人和老人时更表现出“宽仁”的一面。但极端个案的出现,也经常会引起公众极大的道德义愤,要求国家动用“死刑”“终身监禁”等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惩治凶手。

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案就属于这种个案。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回应天理人情和民众呼声,这对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家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依据现有法律,邯郸案中的3名加害人虽然冷酷无情泯灭人性,但因其未成年人身份不能被判处死刑。出于对被害人(家属)平等保护的考虑,以及对严重偏离公众正义期待的判决可能导致类似《彷徨之刃》《母亲的复仇》中的衍生案件发生的担忧。笔者认为,案件的判决应当回应民众呼声,对于3名加害人,特别是主犯,可以适用限制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最高年限有期徒刑。对3人具体适用何种刑罚,除了根据案件事实外,更要着眼于未来,重点评估每个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改造可能性和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基于评估结果决定刑罚种类、刑期长度、关押场所、矫正方案和刑满释放后的帮教安置。

惩罚的效果主要系于确定性,而非严厉性。我们反对重刑主义,如果刑罚无孔不入,社会将充满忧惧、丧失活力。我们也反对惩罚虚无主义,如果没有惩罚,人人都会轨外行事,少年惯犯将横行无忌,校园霸凌会充斥每一所学校。我们应当放下“上帝视角”,理性看待民众呼声,客观评价惩罚效果,参照犯罪人评估结果做出合乎法理且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抉择。

(作者孔一系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张婧系司法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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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赵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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