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庆县莫村人梁某与广西桂岭人张某于1997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张某提出回娘家,并带走了两本结婚证,之后并未返回德庆县。
因梁某生活条件较为困难,向德庆县民政局申请特困户补助。虽然梁某没有子女,但存在婚姻关系,德庆县民政部门不确定张某是否育有子女,至今未能将梁某纳入特困户范围。梁某到广西贺州市桂岭派出所进行人口查询,经广西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及户籍底册查询,查无张某此人。
梁某遂于2023年4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与张某的婚姻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提起本案已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经沟通、协调,制发司法建议,德庆县民政局主动撤销了梁某与案外人张某的婚姻登记。
案件效果
婚姻登记不仅涉及行政管理,还涉及人身、财产等民事关系,当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或者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婚姻登记效力一直持续,将对婚姻登记方的生活产生很不便的影响。
本案中,梁某提起本案诉讼确实已超过法定最长的起诉期限,但二审法院本着司法为民,实质化解的原则,在对婚姻登记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查明案外人张某存在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事实后,以实质化解争议的目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的规定,向德庆县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撤销梁某和张某的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采纳的司法建议,主动撤销了案涉婚姻登记,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得以统一。
【整理】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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