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己的“幸福肥”而烦恼
朋友介绍说有一款减肥产品
能够快速瘦身
买回来却发现是“三无”产品
尝试后还出现不适
起诉卖家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会支持吗?
2022年,阿珍(化名)经朋友介绍,在微信上添加了出售减肥产品的小朱(化名)。了解价格后,阿珍向小朱购买了两盒减肥产品。不久后阿珍收到货,再次联系小朱又买了6盒,阿珍合计向小朱支付了2816元。
服用减肥产品后,阿珍产生不适与小朱沟通退款并赔偿,小朱将货款2816元退还阿珍,但拒绝赔偿。阿珍便向汕头龙湖法院起诉,要求小朱按价款支付十倍赔偿。
小朱辩称
阿珍第一次购买的2盒减肥产品可使用80天,其第二次购买6盒的行为并非出于生活需要,不应被认定为消费行为;其次,阿珍购买前自己已明确告知,减肥产品由案外人直接邮寄给阿珍,因此双方系委托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她无需支付十倍赔偿。
阿珍则表示
小朱销售的减肥产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也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她向小朱购买减肥产品是直接支付货款,并没有支付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减肥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也未标明交易时阿珍支付的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因此双方就涉案减肥产品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小朱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阿珍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惩戒震慑存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经营者,我国法律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规则。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发生争议,消费者如何渠道维权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答案: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防范意识。对于夸大使用功效、价格明显偏低商品,要提高警觉,加强甄别,谨慎购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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