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仁化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被告韶关市某公司伪造劳动合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罚款5万元。后该公司认识到错误,主动缴纳了罚款。
据了解,在原告王某与被告韶关市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王某以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韶关市某公司支付拖欠其经济补偿金、2019年2—5月的双倍工资及6月半月工资。韶关市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且原、被告已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权主张双倍工资,加之原告系自动离职亦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被告为证明其答辩内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载有“王某本人签名”的《劳动合同》,原告对该份《劳动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王某”不是其本人所签,并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劳动合同》上乙方签名处的王某签字与原告王某本人的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仁化法院审理查明,韶关市某公司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决定对韶关市某公司罚款5万元。
法官说法
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伪造劳动合同,将扰乱案件事实使得审判活动进入误区。法官特别提醒,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滥用诉讼权利,更不能肆意伪造证据、虚假诉讼,任何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
【南方+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李洁仪 欧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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