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时代,各种APP为了保证用户数量,不断地拉取新人注册账户获得可持续发展。因此,APP“拉新”业务应运而生,伴随而来的是公民个人信息遭受泄露,推销电话、垃圾短信严重滋扰人们生活安宁,诱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态势也愈发猖獗,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湛江市遂溪县检察院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以来,共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8人,实现了惩治犯罪和保护公益的多重效果。
“内鬼”作案守法
陈某、杨某等人是手机通讯店经营者或者员工,经中介介绍从事“拉新”业务,即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到微信“拉新”群,供上线用于注册京东、淘宝等各类APP账号,还会偷偷删除客户手机收到的验证码不被发现,每注册成功一个号码就会获取一笔佣金。
重拳出击,依法铲除“内鬼”
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收集、公开、出售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行业“内鬼”正是信息泄露的源头。严防“内鬼”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遂溪县检察院能动履职,协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打好“刑民”组合拳。
经审查后认为,陈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陈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为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公益,遂溪县检察院在对陈某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陈某等人除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陈某等人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依据违法所得数额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地级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支持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的成功办理,对违法行为人及其他手机店起到了震慑和教育效果,实现了惩治犯罪和保护公益的多重效果。下一步,遂溪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大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信息不是敛财工具,不要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非法收集、公开、买卖个人信息,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检察官也在此为您奉上预防信息泄露的安全小贴士,请接收!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来源:遂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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