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工腰痛保守治疗不成,转院术后七级伤残,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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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搬运工因腰痛到长安某医院住院治疗,十多天后不见好转遂转去广州医院,尽管当天就进行了手术,但最终还是落得了七级伤残。患者以长安某医院有限公司延误治疗时间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究竟是患者病情本身严重还是院方延误手术时间,谁该为患者损害埋单?

画面中的这个中年人是老李,因为腰部疾病的后遗症,他的双腿至今仍然麻木,大小便也处于失禁状态。

从2017年开始,老李时常会感到腰部不太舒服。2017年12月15日,老李在公司搬重物时,腰部的疼痛感突然加重,左下肢活动出现功能障碍且无法自主排便,随后他被工友送去了公司的社保定点医院。在长安这家医院经过一系列检查后,医生诊断老李患有马尾神经损伤、腰椎间盘突出和急性腰扭伤,需要住院治疗。

老李原本以为住院治疗后腰痛的问题就能得到缓解,可保守治疗了十多天不仅不见好转,病情反而有日益严重的趋势。

于是,医院要求老李转院动手术。2017年12月27日,老李转到了广州一家医院治疗,同样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马尾神经综合征。在完善相关检查后,老李在入院当天就进行了手术。手术后,老李转入康复科治疗40多天后才出院,但还是落下了尿便障碍、双下肢活动功能受限的后遗症,目前生活虽然能够自理,但几乎每隔一小时就要去趟厕所,生活十分不便。

尽管老李生病后仍是公司的员工,但身体状况已经不允许他回归正常的工作。而从治疗、手术到康复,他前后共花费了约40万元,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不少外债,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出院后的康复治疗也无法保证能按时进行。

回想这次发病后的治疗经历,老李认为,如果在长安当地医院确诊病情后第一时间就实施手术,结局或许会不一样,于是他就找到起初诊疗的长安这家医院进行协商,但都没有结果。

2021年9月,老李将东莞市长安镇某医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损害赔偿金479487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案件在一审期间,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老李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显示,院方对老李的诊疗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以70%左右为宜,与此同时,老李也因重度排尿功能障碍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一审判令被告长安某医院有限公司赔偿老李各项损失共计393498.39元,并承担案件鉴定费18126元和一审受理费6969元。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长安某医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5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长安某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忽视了老李就诊前马尾神经已经损伤的基本事实,鉴定意见错误,希望二审法院能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院方认为,不管是从他们医院的病历记载,还是广州医院的病历,都显示老李是在出现腰疼及无法自主排便一天后才到医院就诊,这对马尾神经已经造成了不可逆的损伤,对此他们也咨询过相关专家,当前医学共识普遍认为马尾神经损伤超过四个小时急诊手术和几天后手术效果相差并不大,所以院方在此诊疗过程中并无过错。

此外,院方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是否合法有据,也成为二审庭审中争议的一个焦点。对于院方这一诉求,老李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了反对意见,在他们看来,医方并没有提交相关新的证据来推翻一审中的鉴定结果。

另外,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院方也表示有异议,他们认为除去司法鉴定相关费用之外,其它在广州医院的手术支出、康复等费用,应该算作老李治疗自身疾病的合理支出,但他们医院并没有给老李做手术,因此这些费用跟他们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算作老李的损失范围。

对此,老李的代理律师表示,案件在一审时,法院已经认定是因为长安某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导致老李多支付了高额医疗费,所以一审判决的损失数额认定是合理的。

公开开庭审理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长安某医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邹凤丹表示,一审法院已经依据老李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其的医疗损害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依据充分,结论客观明确。上诉人虽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但是其没有提出有效的理由或者是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根据鉴定意见,长安某医院存在过错,而且原因力为主因素,长安某医院在李某出现马尾综合症后没有及时行腰椎间盘切除术,因此,长安某医院应当承担李某因未及时治疗而产生的扩大损失。

来源: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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