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修订有何必要性
《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地价规定》)自2016年1月15日施行以来,对维护我市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2016年以来,国家、省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已相继进行修订,在产业用地方面出台了许多新的鼓励扶持政策,我市也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汕头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等,《地价规定》中的部分规定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同时,面对实践中因测量规范不同而影响商品房项目地价核收、解决旧城区改造历史遗留项目面临困难等问题以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2022年起地价款征收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等工作实际,为推动我市走好“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有必要根据新政策要求以及结合我市地价管理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地价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征求意见稿对部分规定进行明细
1.对价格作出限定
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以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出让、出租价格。工业用地出让的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混合产业用地出让的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现代产业用地出让的起始价、底价,根据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修正规则予以修正后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宗地地价及相关产业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出让价格。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按国家、省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采取协议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年租金按宗地地价的5%确定。
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不需补交地价款,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教育科研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可仍按教育科研用途管理,不需补交地价款,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在《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允许误差范围内超出原批准部分,应按相应功能土地用途的楼面地价补交地价款,其新型产业用地用途不变。配套服务设施不得单独进行分割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同意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补交地价款,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延长后的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起算,但不得超过相应土地用途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原批准使用年限低于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的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经批准可续期使用的,应当补交地价款,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年限自原使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续期后的累计使用年限等于相应土地用途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补交地价款为续期年限(自原使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宗地地价。
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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