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野生动物 维护人类美好家园

高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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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意识到非法猎捕猫头鹰是违法犯罪行为,我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惩处,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邱某在某村做建筑时,发现工地旁的仙桃树树洞有三只猫头鹰幼鸟,遂将其带回家中饲养。高州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报案,即扣押了被告人邱某的三只猫头鹰幼鸟,并将扣押的幼鸟移送研究中心。随后,高州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邱某主动到高州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捕捉的三只雏鸟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邱某法律意识淡薄,一开始未能清楚认识到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听其邻居得知猫头鹰属于保护动物仍捕捉回家自养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是对生态系统的一种保护,个人不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免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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