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建立健全员额管理“四项机制” 为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要素资源保障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全省法院现有员额法官7888名,全部配置在审判执行岗位,员额管理、调整、考核、退出等长效机制逐步完善,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一、坚持“以案定额”,建立健全员额分配机制
针对广东案件量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特点,明确“以案定额、全省统筹”思路,避免员额分配“一刀切”,优化与改革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资源配置模式。
一是实行省级统筹,提高总体规划水平。加强员额资源总体规划和通盘考虑,推动员额制改革政策落地见效。在不突破39%员额比例前提下,根据案件数量、人口数量、辖区面积、经济总量、发展趋势等要素科学测算员额需求,实行全省员额指标统筹调配,推动司法资源配备更加适应司法规律。
二是注重分类定策,实现人案精准匹配。着力打破层级和区域壁垒,在首次员额分配中,办案任务重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等珠三角5市案件总量占全省65%,法官配备超过编制总数的50%;案件量相对较少的粤东西北地区8个地市,法官员额比例按不高于30%配备,其中有3个法院低于20%。改革后,各地区员额数与案件量基本匹配,有效地解决了全省地区差异大、办案任务不平衡、部分地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确保员额资源向基层一线和办案任务重的地区倾斜,实现员额数与办案量和司法人员变化情况精准匹配。
二、坚持强基导向,建立健全员额动态调整机制
在科学研判基础上,创新建立员额精准化调整配备机制,推动实现员额资源效用最大化。
一是建立员额需求评估测算机制。省高院针对近年来广东法院案件增长较快、但全省各地增幅不一的特点,综合考虑法院现有机构设置、空余员额、上级法院对下指导任务、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等需要,对各地法院人员编制、案件数量、员额比例、人均办案量进行测算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健全中基层法院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在精准评估基础上,建立中基层法院核定员额数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中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动态调配方案、提出调配建议,可以在初次核定员额比例10%内,报经省高院同意后进行调整,截至目前,全省已跨地域调整员额98名,“分组测算、以案定额、分级调整”工作机制逐步健全。
三是加强定向支持和政策倾斜。明确支持保障重点,在中级法院对辖区基层法院员额进行二次分配时,注重强基导向,向办案一线和基层倾斜,将核增员额的86%分配至基层法院,确保每个法庭配备1名以上员额、法庭庭长为员额法官,中级法院员额比例均低于辖区基层法院的平均员额比例,及时回应审判执行工作需求。
三、坚持严字当头,建立健全员额管理机制
完善员额法官入口、使用、出口各环节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能够独立办案的人员留在员额法官队伍,同步优化员额配置与人员配备。
一是严把入口关,创新“六个统一”法官遴选机制。按照统一部署推进、统一选任标准、统一选任程序、统一组织笔试、统一专业评审、统一研究决定,连续7年开展法官入额遴选,连续5年从法官助理中遴选初任法官,连续3年开展法官逐级遴选,实现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全部到基层法院任职,尝试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拓展员额法官来源、提升入额人员素质。对不符合遴选条件、长期不在办案岗位工作、办案能力不能胜任法官要求或因违纪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等情形不予入额,树立良好用人导向。
二是严把考核关,倒逼办案“三个效果”。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对法官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以及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职业素养和纪律作风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员额退出、法官等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发挥业绩考核引导激励作用。
三是严把能力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定《广东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对法官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审判绩效、纪律作风等从严要求,及时将因能力不足、绩效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等不能办案和承担责任及离开审判岗位的法官退出员额。目前全省法院多名法官因绩效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退出员额,能进能出的员额管理机制日益完善。
四、坚持集成联动,健全员额法官履职保障配套机制
以提升审判团队管理水平、加强各类司法人员队伍建设为抓手,加强关联性制度机制协同配套,为审判权力公正高效行使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大力争取地方支持,推动管理保障制度化。积极协调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出台《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3份文件,健全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规范招录、培训、考核和“三等九级”制分级管理等制度,有效提升合同制辅助人员管理保障水平,在完善新型审判团队工作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发挥了较好作用。
二是健全审判团队管理机制,实现团队运作多样化。组建审判团队5000余个,基层法院以独任制审判团队为主、中级以上法院以合议制审判团队为主,加强速裁快审、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各级法院院领导和审委会专职委员编入审判团队,重点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是优化各类司法人员配置模式,促进资源利用最大化。审判团队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按与员额法官数1:1:1的比例实行全省总量控制,政法编制人员不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补充,全省法院核定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11884名,可根据各地案件量、财力水平等进行调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抓住关键环节 系统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没想到12亿的纠纷,居然如此专业高效地解决了!”拿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时,平某公司代理人和其他七方当事人都有点激动感慨。要知道,在2020年1月15日以前,因为级别管辖的限制,一些专利技术纠纷、标的金额较大的商事金融纠纷,不能向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也不愿调解。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这些问题在深圳迎刃而解。
“试点以后,我们合理拓展司法确认范围,充分运用委派调解机制,用好中级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的级别管辖优势,大力促进当事人选择非诉程序解决纠纷。”深圳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唐国林介绍,“这件标的12亿元的金融借款纠纷就是由中级法院委派调解,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完成司法确认。”
据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以来,深圳两级法院诉前化解各类纠纷8.5万件,对申请司法确认的1.35万件调解协议确认有效,其中深圳中院对26件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
培育提升调解主体职业水准
“实现司法确认程序与纠纷多元化解的有机衔接,是我们推进试点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深圳中院司改办负责人黄振东说道,“试点明确中级法院对于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做出的调解协议,都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这也为法院通过司法赋能,培育提升调解主体的职业水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目前,深圳两级法院共引入特邀调解组织290家、特邀调解员2458名,其中律师调解员1312名、港澳调解员19名。针对多元的特邀调解队伍,深圳法院制定了《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特邀调解规范制度,明确入册资质标准、分级管理规范、绩效考核体系,配套完善降级、除名、通报、黑名单制度等。“对调解主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能够提升调解职业操守,引导行业自律。”深圳中院的一名特邀专业调解员说,“对当事人而言,他们也会更加信任调解的专业性、可靠性。”
“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士解决,做好调解组织专业能力培育”,正是深圳法院坚持类案专业调解、进一步探索解纷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的初衷。
根据纠纷类型特点,深圳法院将知识产权、证券期货、涉外商事、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分别委派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深圳中心、中国证券期货业协会、蓝海法律查明及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心理咨询师协会、深圳市总工会开展专业调解。同时,还专门制定《律师参与先行调解工作流程指引》,充分发挥律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专业优势。专业针对性的加强,使得诉前调解的成功率大大提升。
对于较为复杂的商事纠纷,深圳法院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对委派调解纠纷实行市场化收费,有效调动调解组织的积极性,激励专业人才投入更多精力,精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前面提到的标的额12亿元金融借款纠纷,案情非常复杂,一般的调解主体恐怕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委派了专业能力比较突出的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与当事人协商一致、收取合理费用后,调配最优资源,高效促成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唐国林说,“当事人也节约了大量时间、精力成本和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效果很好。”
彰显司法确认程序高效便利优势
为准确、高效实现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互联网司法的科技智能手段再次发挥了支撑作用。通过手机登录深圳移动微法院和“深融•多元化解平台”,当事人可以全程在线“一键”办理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一键转入诉讼程序,高效便捷,群众接受度高。
深圳法院还打通了“深融•多元化解平台”与人民调解业务、诉讼业务系统、电子卷宗系统、送达平台之间的数据联通。通过人脸识别、远程视频听证询问、在线阅卷等信息化手段,审查法官可清晰掌握调解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准确高效进行司法确认。
“线上+线下”的司法确认模式在深圳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深圳法院在社区、商圈、厂区等建立诉讼服务站、非诉解纷工作站、司法确认室共346个,在法院设立司法确认联络员,为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或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搭建便利桥梁,只需半小时即可完成司法确认,并通过电子送达即时拿到裁定书。
“当然,并非所有纠纷都能调解成功,我们还需要对接好后端诉讼程序”。唐国林说。
为此,深圳法院前移办理诉讼阶段的部分程序性工作,开展诉前保全、送达地址确认、案件要素采集,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依法开展诉前评估、鉴定,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即可准确繁简分流、简化审判程序。
有效防控虚假调解风险
虚假调解的风险防控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关键一环。深圳中院采取分类列举,重点甄别的方式,确定虚假调解协议风险较为高发的五种案件类型,对调解协议从严审查,围绕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交易习惯,是否符合常识常理,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重点审查。
对进入诉前调解的纠纷,法院的立案人员、特邀调解员会在线填写《案件要素流程表》,全程随案流转,对立案、分流、调解、送达、诉前保全等环节的留痕信息进行分析,通过关联案件自动检索当事人涉法涉诉情况,自动向司法确认审查法官推送,法官可结合案件流程节点综合判断,审查司法确认申请的合法性、自愿性,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调解风险。
“对少量标的金额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商事纠纷调解协议,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深圳中院负责司法确认工作的法官贾克介绍,“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或不具备执行性、存在虚假调解嫌疑的,我们会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据,通过听证询问等方式加强实质审查。”
深圳中院还先后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工作意见》,与检察院、公安局联合签署《关于联合开展虚假和恶意诉讼行为专项治理备忘录》,通过诉前引导、调解告知、诚信承诺等方式,宣传警示虚假调解行为的法律后果,确保司法确认的权威性。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聚焦群众解纷需求 建立调解员分级分类管理新模式
近年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聚焦调解员队伍“如何扩充、如何管理、如何提升”三大核心问题,建立调解员分类分级分层管理模式, 打造了一支高质量特邀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和满意度。2018年至今,福田法院各类调解员共参与调解案件177767件,成功调撤结案37145件。首选调解、调解优先的理念越来越被群众所接受,传统解纷模式下部分纠纷“化而不解”“结而未了”的困境正在逐步改变。
“感谢福田法院,让我们再次看到爱与希望”
“感谢福田法院的帮助,让几近崩溃的我们,看到爱与希望。”小闫将感谢信和锦旗送给福田法院特邀调解员李杏玲。
她为给父母治病,花光了家里积蓄,也断供了房贷。眼看无力承担每月的巨额医疗费,她决定卖房筹钱。然而,该套房产已被银行申请查封。一边是着急卖房筹钱的心焦,一边是银行担心解封后的跑路风险,李杏玲不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银行最终同意法院解封房产,小闫得以顺利卖房筹钱,并还清欠款。
福田法院构建调解员管理体系,根据调解绩效综合考核将调解员评定为钻石、金牌、银牌、铜牌、基本合格等五个等级,李杏玲就是18位钻石调解员之一。打造一支高质量的调解员队伍,正是福田法院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绝招”。
福田法院还建立起调解员分类招募机制,通过定向邀请、主动自荐、协同共治,招募51家特邀调解组织和574名调解员。既有囊括医疗、金融、互联网等各领域高端人才的特邀调解员,有来自社会自荐爱心人士的爱心调解员,还有与区司法局、区妇联等单位深入合作,具有专业特长的调解员坐镇。
“诉调对接既要了解专业知识,也要足够敏感,能与当事人有效沟通。”福田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任陈庆云表示,福田法院制定《特邀调解名册》,将特邀调解员分为爱心调解员、家事调解员、劳动纠纷调解员、金融纠纷调解员、商事纠纷调解员五类进行管理,让调解队伍既有“全科医生”,又有“专家问诊”,为市民遭遇的各类难题出谋划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而调解员初调、法官把关的诉调对接工作模式,则让诉调工作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调解成功的,可高效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可提前固定案件要素、简化诉讼流程。
“调解陷入僵局,他用专业说服了我们”
“我都要泄气走人了,可他还是锲而不舍。”一篇来自陕西某律师事务所耿律师的调解手记在律师圈内流传。这场发生在福田法院的调解历经4个半小时,双方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最终当场撤诉。
“调解快接近胜利,不能因为程序上的小事前功尽弃。”调解过程中,因和解金额、付款时间产生分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王军及时制止争吵,冷静分析当前情况,引导律师与委托人沟通。耿律师回忆道,“我按照王老师的专业技巧和方法,反复与当事人沟通,最后当事人答应在一小时内筹钱以表诚意。”在王军锲而不舍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被告当场转账第一批款10万元,而原告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
作为最资深的调解员之一,王军参加了福田法院组织的每一场调解员培训,既有在厦门大学、湘潭大学等高校的短期培训,也有不定期的院内培训,总计已有十余次。培训围绕调解技巧、调解语言等内容,内容丰富,务实全面,对调解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如何持续提升调解员队伍专业水平,保证“源头活水”?福田法院通过“传帮带”模式、调解提高班培训、研修民事法律疑难问题解析等方式,形成相互促进、共同成长的良性循环,有效提升调解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更好地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同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提高优秀调解员等级称号和补贴标准。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专业培训机制,福田法院培养了一批王军这般的优秀调解员们,福田法院多元解纷工作不断打开新的局面。目前,福田法院已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各类纠纷37145件。
“所有人拥抱着、哭着,
说没有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
“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将他们的一切都托付给我。”吴毅回忆起调解生涯,如此感慨。他是福田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深圳市谐和医患关系协调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立者。
他曾参与调解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谐和医调委的调解员团队连续三天两夜陪在患者家属身边,以过硬的法律知识、动情的心理辅导、感同身受的情理分析,让医患双方握手言和。调解成功当天,“所有人都拥抱着,哭着,说如果没有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吴毅至今难忘那一幕。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少不了专业调解力量的助力。福田法院积极优化专业调解资源,吸纳全市102名医疗专家成为医调委委员,并实施司法鉴定前置、专家委员评议等新型调解制度,调解队伍逐步实现向高精尖层次扩容。
值得一提的是,福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诉前鉴定机制,不仅有效推进诉源治理,深化诉调对接,提升审判质效,还能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2020年7月,福田法院在全国率先试行民事案件诉前鉴定全覆盖。
此外,福田法院还设置金融纠纷调解室,至今成功化解金融案件6107宗;深化“专业社工+家事调解员+家事观察员+家事调查员”四位一体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会同福田区13家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婚姻调解室成为全市首批婚调室示范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创涉港澳案件授权见证平台 推动跨地域法律服务一体化
为解决涉港澳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序繁琐、成本较高、耗时过长等问题,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预约服务、跨境授权、身份验证、远程视频、在线见证、全程留痕”加“司法审核”功能为一体的全国法院首个涉港澳案件授权见证平台——“AOL授权见证通”(以下简称授权见证通),运用“实景技术”和“在线平台”为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提供突破时空限制的授权见证服务。
一、打造多功能、人性化、高效率的授权见证系统平台
一是系统整合授权见证流程环节。传统的港澳当事人授权委托需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线下操作、多次奔跑,耗时近30天。授权见证通突破时空限制,彻底改变传统线下授权见证工作模式。港澳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只需要在约定时间登录“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便可进入该平台,在法官见证下授权委托,在线完成承诺函宣读、委托书宣读、电子签章等必经程序后,即可实现授权委托。整个跨境授权见证过程几分钟即可完成,为港澳当事人完成授权委托按下“快进键”。
二是低成本打通应用环节。当前内地公证费用大概是三五百元,港澳律师见证授权委托费用至少三五千元。应用授权见证通后,在线认证完全免费,大幅节省港澳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2020年“战疫”期间,该平台“大显身手”,多个案件借助授权见证通完成相关授权见证手续,原本因疫情搁置的案件得以顺利进行。
三是高效率实现跨境服务。港澳当事人以往常常需要长途跋涉,跨境至内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但运用授权见证通,对跨境授权进行在线见证,实现人不出户即可“隔空”完成授权委托,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自授权见证通上线以来,已有516件案件的当事人通过该平台成功实现在线授权见证,其中包括百余名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叙利亚、越南等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极大提升境外当事人司法获得感,展示了中国的司法智慧和法院担当。
二、深度融合前沿技术实现平台有效安全可追溯
一是5G加持完善实时数据传输。利用5G网络数据传输速度快、稳定性高、容量大的特点,夯实信息传输技术基础建设,借助超高清流媒体等技术,破解在线授权见证过程中网络不稳定、画面清晰度低等问题,使港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法官三方实现信息同时、同步、高清画质传输,跨越式提升在线授权见证的体验感,完美实现线上线下同质化服务。平台采用分布式架构设计,能满足不少于50个“线上虚拟见证室”同时进行授权见证,有效应对多案多人同时在线操作。
二是多重技术叠加塑造超强安全防护。通过多重身份认证,从源头确保授权委托真实可信。结合计算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区块链技术、数据存储备份,建立起网络安全、交互安全和存储安全三位一体的安全防护保障机制,实现数据“可用不可改”,材料“可验不可变”,从机理保障授权见证全程数据的安全可靠。
三是可视化智能存储全程留痕。平台对整个授权见证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时业务日志记录,音视频文件通过后台服务器实时存储于法院内网服务管理平台,业务日志通过广州市司法区块链——“网通法链”实时上链。授权见证结束后,委托过程形成的音视频等数据经加密后,采用分布式存储与集中式存储相结合方式自动保存至中央大容量存储服务器。办案人员可随时登录后台服务器查看,并支持刻录成光盘入卷,为后期案件审判过程提供证据材料,也可为当事人提供业务溯源、文书校验、智能提取等便利服务。
三、强化规范开放共享推动应用延伸
一是明确标准强化规范指引。制定授权见证通平台使用规定,明确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10个方面具体内容,如授权见证通的适用可由当事人申请适用,或由人民法院建议适用,并赋予诉讼代理人审慎核查当事人身份义务等。制定授权见证通操作指引,上传授权委托书模板,并录制详细操作示范视频,全部内置于“广州微法院”微信小程序,图文并茂介绍引导,简单化操作、智能化提示,既充分体现授权见证平台的规范性、服务性、便利性,也有力保障授权见证程序的标准透明、权威高效。
二是共建共享汇聚司法合力。坚持以开放、共建姿态分享建设成果和方案,汇聚湾区法院智慧司法合力,助力平台在推广应用中不断完善,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工作。2020年6月10日正式向社会公众推介授权见证通平台后,广州中院不断完善授权见证工作机制,积极分享建设成果,相继在全省法院推介,深入推动司法为民优秀实践。目前该平台已在24家大湾区法院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
三是系统集成推动应用延伸。不断优化和完善授权见证通配套机制,加强与智慧法院其他建设成果的技术集成,创新拓展授权见证平台的应用场景。在与现有审判业务系统对接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与网上立案、ODR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电子送达以及多语种实时翻译等功能的衔接、整合与重塑,探索推进与区际司法协助管理系统的协作兼容,着力构建境内境外双向授权机制,最大化发挥并延伸平台作用,推动实现跨境纠纷全程在线解决,服务跨境纠纷一站式解决,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更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示范高地。
广州互联网法院:
强化涉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广州互联网法院准确把握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目标定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平合理方向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该院研发的网络著作权纠纷全要素审判“ZHI系统”,以便捷、规范的要素表格界面内嵌繁简智能分流、链上存证核验、AI智能比对、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推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快审快结。
一、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织牢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网”
一是平等保护境内外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境内外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涉知名国产化妆品影视作品侵权案中,驳回涉外主体对诉争视频的权利主张,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产权,推动民营企业放心大胆发展。在涉“小猪佩奇”著作权跨国纠纷案中,认定广州荔支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荔枝APP”上传播动画片音频构成侵权,依法保障外方权利人智力成果流转应用。
二是维护跨境互联网领域竞争秩序。妥善审理跨境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动应对跨境电商中盗版投诉、平行进口等问题,积极以司法引导跨境电商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妥善审理涉医疗科技领域域名抢注纠纷,依法规制仿冒搭车行为。在株式会社传奇IP等诉三七互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深入阐释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边界,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关系,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
三是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充分尊重中外市场主体协议选择司法管辖权利和遵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案件管辖连结因素。在陈某诉Bulu公司域名权属纠纷案中,合理扩张解释“实际联系原则”,依法将相关案件纳入管辖,有效保护我国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我国在国际域名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广东省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例。
二、提升司法科技效能,构建涉外知识产权解纷“加速器”
一是切实降低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建成5G跨域在线诉讼平台,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诉讼服务,“一键”满足域外当事人起诉、调解、存证等诉讼需求,实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100%在线审理,有效提高域外当事人应诉积极性。累计6个国家近50名当事人于境外通过在线诉讼平台参加诉讼。
二是大力提升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效率。创新错时性与分步式的涉外交互式审理模式,全面破解传统涉外庭审口语翻译表达差异等难题。研发网络著作权纠纷全要素审判“ZHI系统”,以便捷、规范的要素表格界面内嵌繁简智能分流、链上存证核验、AI智能比对、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推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快审快结。该系统已获得1项发明专利、2项外观设计专利,助力涉外审判的“中国效率”形成规模化效应。
三是确保涉外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有效执行。依托“E链智执”执行工作平台和“E链云镜”智能执行分析系统,持续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在“虎牙域名执行案”中,畅通与案涉域名注册商GoDaddy公司信息对接,快速兑现域名权属人胜诉权益,为跨域知识产权执行规范化奠定实践基础。
三、推进跨域诉讼规则衔接,打造国际争端解决“优选地”
一是优化涉外诉讼在线送达机制。探索涉外案件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模式,克服域外送达耗时长、成本高、送达率低等痛点,有效破解通过外交、邮寄、公告等途径送达费时1-2年的困境。当前涉外案件电子送达成功率超90%,获外方当事人普遍接受认可。研究制定涉外诉讼文书样式,统一编译在线认证关联告知书、在线举证应诉通知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外输出我国互联网司法诉讼规范。
二是完善域外证据效力认定规则。妥善审理外方权利人通过境内关联主体维权案件,严格审查国内外权属、授权关系链条,已审结作品权属来源于境外的知识产权纠纷2396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专家证人制度,3名国外专家证人通过在线诉讼平台跨域出庭作证,提升专业技术问题审查效率。在文某诉麦凯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明确当事人使用VPN“翻墙”获取境外证据的效力认定标准,案例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推介,并得到民诉法权威专家肖建国、纪格非等肯定“点赞”。
三是积极开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交流研讨。总结、推广数字版权纠纷技术治理的广互经验,在中国版权科技创新论坛上作主题介绍,推动扩大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围绕互联网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跨境电子商务中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热点问题,召开“创意无境 ZHI行世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邀请20余名专家学者、互联网企业代表及实务界同仁,共同研讨国际新规则新理念,为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前瞻性应对策略。
四、强化多元司法供给,绘就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同心圆”
一是不断丰富涉外知识产权治理生态。不断拓展粤港澳大湾区首个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辐射效应,健全特邀调解员制度,提供英语、葡萄牙语、粤语等多语种在线调解服务,累计入驻调解机构63家,专业调解员1164人。搭建跨域解纷桥梁,推动“E法亭”在港澳两地布设,该创新举措被确定为全省政法领域改革亮点任务。构建“协商+调解+判决”纠纷梯次分流的涉外知识产权三级维权机制,积极引导涉外当事人合理预判诉讼结果,充分展示文明大国的柔性司法效能。
二是讲好涉外知识产权法治故事。依托“两微一端”、抖音号等新媒体宣传矩阵,发布知识产权司法画像、开展庭审直播、云课堂等一系列“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在线观看超300万人次,获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央级媒体广泛报道,以鲜活司法案例引领和弘扬依法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创建英文版官方网站,展示我国互联网司法裁判思路、调解技巧等创新实践,提升涉外法治领域的国际认同。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发挥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培树专业化审判团队。成立涉外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多有海外留学经历。已研究、翻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先进经验资料逾30万字,推动实现涉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现代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百日态势分析及对策建议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通过以来,深圳中院遵循“先行先试、稳中求进、先易后难”的试点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试点配套机制,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成效初显。
一、《条例》落实举措
深圳中院推动解决制约个人破产实施效能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不断创新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加强审判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各项试点配套机制。一是顶层设计,上下联动顺利破局。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明确支持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广东高院成立个人破产案件信息化平台建设小组,推动个人破产诉讼服务、案件审理、司法公开一站式解决,多次在广深两地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受案标准和规则。深圳市设立全国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成立深圳市个人破产事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机构设置、平台搭建、人员调配,加强经费保障、数据对接、府院联动。二是以点带面,优化办理破产体系。试点工作着眼于推进破产制度综合改革,为全国构建统一完整的法律制度、高效协同的办理体系提供关键经验和示范样本。坚持以信息技术驱动,上线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深破茧”系统,实现破产审理全程在线、破产事务一网通办、破产保护便捷有力。坚持以配套机制为保障,构建现代破产办理体系,推动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及时启动工作机制衔接,积极提升府院联动工作水平。三是先易后难,层层推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司法需求旺盛,但申请人对破产制度认识、财务整理存在诸多不足,导致申请审核难度高、退补多、周期长。深圳中院会同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探索形成一套流畅、高效、完整的个人破产申请分流识别机制,高效、稳步推进破产程序。截至目前,已审核申请材料505份,其中审核不通过退回申请164份,面谈辅导申请人175人次;启动破产申请审查15宗,已听证调查6宗,不予受理1宗,正式受理5宗案件。四是加强引导,广泛凝聚改革共识。深圳中院高度重视试点初期的舆论培育、宣传工作,制作申请指南、便民问答、诉讼材料清单等,线上线下同步发放,为群众提供便利;先后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公开案件情况、实施进展;在官方公众号持续推送4期个破条例解读文章、4期鹏法微课堂法官解读。先后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公开改革进展和案件审理信息,人民日报、新华社、路透社、日经新闻等国内外主流媒体广泛报道,推动个人破产制度与传统社会文化心理不断融合,社会接受度不断提升。
二、个人破产申请特点
截至6月10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505宗,其中申请破产清算439宗,申请重整42宗,申请和解24宗,破产申请100%在线提交、审查;系统后台当事人已经填写但暂存未提交申请1348宗。深圳中院精选首批个人破产案件,优先受理“有创业经历、有工作能力、有偿债意愿、主要财产和债权人在广东省内债务人”的申请,共审查2批次15宗。听证审查后,不予受理1宗,正式受理5宗,包括1宗重整、1宗和解、3宗清算案件,目前均处于债权申报和财产核查阶段,预计7月中上旬将审结第1宗个人破产案件。从目前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看,体现出以下六大特点:一是申请主体为青壮年债务人。年纪最小的24岁,年纪最大的66岁,其中30、40年龄段的395人,占78.2%。489名债务人申请人中,男性346名,女性143名,有15对夫妻同时申请。二是经营失败为主要破产原因。债务人申报有创业失败或者经营不善经历的247件,占48.9%;为他人或公司担保而背负债务的16件,占3.2%;纯因生活消费负债提起破产申请的48件,占9.5%。三是个人破产债务规模可控。债务人中,债务规模最小的约21万,最大的约1.3亿,人均负债335万。负债100万以下的262人,占全部申请数的51.9%,100万至500万的192人,占38.0%,500万至1000万的18人,占3.6%,负债1000万以上的33人,占6.5%,其中2人负债过亿,皆因股权对赌和公司经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是债务人财产以现金为主。489件申请中,除105件未申报财产外,已申报的财产类型以现金及工资为主,少数债务人在省内外有大宗财产,且以不动产、车辆为主。持有广东省外财产的35人,占已申报财产债务人的9.1%;持有深圳特区外、广东省内财产的46人,占12.0%。五是债权构成以金融债权为主。除41宗未申报债权的申请外,债务人已申报债权构成比较复杂,包括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约占已申报的77%,涉小额借款的占61.4%。全部505名申请人中,88%有金融机构债权人,最多的一名债务人有24家金融机构债权人,遍布全国。六是债务人偿债意愿和能力较强。在面谈辅导和听证调查中,绝大多数债务人表示愿意继续偿债,且希望延缓偿债期限或者争取适当减免。目前已申报财产的383名申请人中,有固定工作的255人,占已申报的66.6%,大多数为公司职员,月工资收入最高的25000元;申报无业的13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3人。总体看,申请主流为30至50岁有经营经历的自然人,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支持重生”的立法宗旨;四分之三以上债务人仅持有无财产或者少量财产,有工作能力、有清偿意愿、未发现逃废债行为,符合《条例》“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再生机会”的制度理念;一半以上的债务人债务规模在100万元以内,负债在500万以上的仅占10%,相比企业破产,债务体量普遍不大,风险总体可控。
三、下一步改革建议
一是加快个人破产立法进程。从试点百日实践看,个人破产司法需求非常旺盛,牵涉到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遍布全国。但目前特区立法的地域性,与破产程序全面进行债权清理、财产归集、债务免责等要求不尽匹配。建议加快个人破产立法进程,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当前可先行将涉及部分破产财产在广东省外的案件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二是完善破产和解前置机制。由于个人债务人财务制度缺失,申请人普遍缺乏财务管理能力,无法准确全面提供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债务材料。当前深圳中院会同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对一”核实,辅导其整理财务、选择适宜程序的应对举措,难以常态化运行。建议参照域外经验,设置破产和解前置程序和条件,引入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法律援助等,促进债务纠纷多元化解,为法院审查判断提供依据。三是完善反破产欺诈制度。试点百日以来,深圳中院通过建立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破产信息公示制度、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等健全反破产欺诈制度,防止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取得初步成效,但个人破产的刑事责任尚不明确。建议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让债务人在阳光下破产,将自然人纳入破产犯罪刑罚体系,增强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心。四是建设现代办理破产体系。个人破产保护启动晚、法律关系复杂、破产程序周期长、办理事项繁多,亟待建立高效、透明、可预期的“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办理破产体系。建议借鉴域外发达经济体成功经验,推动设立全国性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完善破产配套保障制度,同时结合中央支持深圳建设泛亚太地区重整中心的契机,支持深圳设立重整(破产)法院,完善破产重整审判体系,提升我国在国际破产规则领域的话语权和法治引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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