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梁某、简某夫妻二人与非本村村民莫某签署《赠与合同》,约定将其二人名下宅基地房屋赠与莫某,但实为作价148000元出售给莫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非本村村民即使购买了该村宅基地房屋,也无法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法院据此于2015年判决上述《赠予合同》无效,同时莫某交还涉案房屋使用权。
判决后,莫某至今一直未搬迁,其认为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梁某、简某二人,其本人已使用涉案房屋十余年,期间也出资进行翻修加建,若仅以原购买价格赔偿,将导致其存在巨大损失。加之现房价大幅增值,其本人名下在广州又无其他房产,交还房屋后自身居住问题难以解决。
因此莫某起诉梁某、简某二人,要求应当对照当前房价评估标准给予赔偿款。但梁某、简某二人认为莫某2015年12月至今仍未交还涉案房屋,应当赔偿房屋占用、使用费及利息(自2015年12月起至该房屋腾空交还止),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关于返还购房款双方无异议,有争议的是损失赔偿问题:
1、对合法产权部分。由于涉案房屋属于宅基地房屋,对购买人资格有一定限制,双方均应知晓但仍进行买卖,故造成合同无效双方均有一定责任。由于双方对于损失的计算不能协商一致,故应根据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的评估价值,扣除楼面地价后的差价,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合理原则,酌情认定梁某、简某二人除返还收取的房款148000元外,另应赔偿莫某354400元。
2、关于莫某使用房屋期间加建第四层的损失问题。由于加建部分没有合法报建,评估部门无法对该部分面积进行评估,而莫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时该部分的价值。本院结合加建部分的面积、使用时间、加建时的建筑成本、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梁某、简某二人赔偿损失35000元给莫某。
综上所述,梁某、简某二人除返还房价款外,另还应赔偿合共389400元(354400元+35000元)给莫某。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官后语

在有关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既往判例中,一般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后则判决返还交易款项,而对于损失赔偿以及附着的违章建筑物或者搭建物,并不作处理。
本案中,经办法官在尊重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切实发挥能动性,充分体现司法过程中利益平衡的重要性,也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开拓了思路,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问题,法官建议购房者务必要慎重考虑,了解清楚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否则即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而且还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来源:广州海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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