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陈述
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有的人却无视法律,
在法庭上编造谎言,
以为可以瞒天过海。
然而,
谎言总会被识破,
真相总会被查清,
不诚信的诉讼行为
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就谢某健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判决,并同时做出处罚决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谢某健罚款5万元。快来看看事情的经过吧!
编织谎言 骗取判决
谢某生、吴某于2012年成立一家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长期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并指使谢某健等人以自己名义向香洲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为公司追收出借款。2017年12月,谢某健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归还借款18万元。法庭审理时,谢某健见黄某未出庭应诉,便故意隐瞒实际出借数额及黄某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原审诉讼支持了谢某健的诉讼请求。
借款真相 浮出水面
原审判决生效后,谢某生、吴某非法放贷团伙多名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因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二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吴某等人在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供述该团伙在放贷过程中存在收取“砍头息”及虚假借款的情况。黄某向香洲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实际从谢某生团伙取得的借款本金仅7万余元。
查明事实 依法改判
再审案件查明,谢某生、吴某组织的团伙依托某财务咨询公司从事放贷业务,未经批准向不特定人发放贷款,违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借款人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团伙向黄某出借借款时收取了大额的“砍头息”,黄某借款后向该团伙归还了部分借款。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香洲法院依法对黄某尚欠的借款金额进行了改判。
虚假陈述 终受处罚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健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隐瞒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处罚5万元。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如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会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极大。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陈述等妨碍诉讼的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直以来,香洲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秉持“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虚假陈述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珠海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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