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拟免罚15类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无照流动经营首次或不罚

南方+ 记者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提高法规执行效率,提高《条例》和相关城市管理法规的执行度,近日,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出台《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下称《免罚清单》),并公开征求意见。《免罚清单》拟对15类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免罚。免罚行为内容涵盖流动经营、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建筑管理和停车场管理等方面,免罚行为多为“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免罚清单》拟免罚的行为分为15类,具体内容如下:

在中山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从事无照流动经营(不含无照流动经营鸡、鸭、鹅等活禽及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四轮以上机动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等情形),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相应义务,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市容标准和规范,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次干道两侧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沿街立面出现污损影响市容,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清洗,或者出现破损、外墙剥落影响安全,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修复,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筑物设置的护栏、防盗网、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不符合市容标准,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性,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配建或者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泊位以及配备无障碍设施,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首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免罚清单》也指出,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对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违法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目前《免罚清单》正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工作时间持续至2021年5月14日。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邮件:zscgfzk@163.com;电话:0760-88113172;传真:0760-88878261;信函: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2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科(邮编:528403)。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雷海泉

编辑 李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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