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规范巡游车市场秩序,让网约车驶入法治轨道

汕头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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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上午,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条例》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的窗口和流动的名片,事关人民群众出行、城市形象、营商环境。原《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汕头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原《条例》的许多规定已经与实际不相适应。

为解决汕头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面临的新问题,进一步推进汕头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经营管理、客运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共六十八条。那么,《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立法亮点?

新闻发布会现场。黄嘉锋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黄嘉锋 摄

◎为网约车作出专门规定

会上,汕头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敏介绍,近年来网约车以其方便、快捷、多样化和差异性出行的经营模式,在汕头市逐步兴起,但也带来一些新问题,如网约车经营者不按规定申请许可,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驾驶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造成新旧业态冲突,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而原《条例》只适用于巡游出租汽车。在网约出租车迅速兴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后,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不足。为了适应新形势,《条例》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纳入适用范围,在经营管理、客运服务等方面专门作出规定。

规范巡游车,把网约车新形态纳入法治轨道,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也是《条例》修改的亮点和创新之处,对于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提高出租车行业治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巡游车和网约车许可管理

《条例》根据巡游车和网约车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对巡游车,《条例》规定实行运力指标总量调控和车辆经营权配置管理,巡游车车辆经营权的投放由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合理配置,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取得人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后,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四年,并不得超过经营权期限和车辆使用期限。

对网约车,《条例》要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运输证,有关参数、性能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两态融合

《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促进行业融合。

一方面,统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条例》不再区别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与网约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而是统一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凡是取得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在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两个业态通用。

另一方面,统一基本客运服务要求。《条例》按照能统即统、融合发展的思路,对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基本要求作了统一规定。例如,《条例》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使用合规车辆、配备合规驾驶员、按规定投保、利用车载智能终端实行管理、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等;《条例》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应随车携带证件、保持车内外整洁,不得违规拒载,不得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不得违规中断运送服务,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更换车辆,不得故意绕道、不得出租、转借、涂改营运证件、不得超出许可区域经营,不得对投诉人实施报复等。此外,《条例》还鼓励巡游车经营者与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合作,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探索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业态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改革巡游车运价管理机制

传统巡游车领域还存在行业服务质量不高、经营权管理不尽规范、服务水平难以提升等问题。如虽经过多次整治,但不压表、多收费、拒载及外地出租汽车非法载客等现象依然存在,社会各界对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呼声强烈。

按照现行规定,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大部分巡游车经营者反映现行定价机制无法实现公平竞争,要求进行改革。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巡游车可根据市民需求变化调整运价。规定巡游车通过电信、网络服务平台提供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制定或调整运价规则应当提前15日通过其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吸引更多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行业

据了解,汕头市现有传统巡游车企业8家,经营车辆246辆;网约车行业发展还不够规范,取得经营许可的有12家平台,其中除曹操出行投放500辆新模式出租车外,另有一家投放了6辆合规经营网约车,其他平台无法招聘到驾驶员。在经营规模和服务能力及覆盖面上都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统一出租车从业资格管理,打破现阶段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不能相互流动的困局;放宽对驾驶员需取得汕头公安交警部门核发驾驶证的限制,吸引更多的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行业。

此外,汕头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启动网约车实施细则修订,适当放宽准入门槛,引导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自觉办理营运手续,同时继续引进国内知名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

■链接 

▷▶关注:出租车顽症如何破?

▷▶破题: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条例》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对于营运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罚款、停业学习,直至收回车辆经营权、吊销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措施,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从业者守法意识,维护良好营运秩序。

如针对目前问题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顽症痼疾,依法作了更为清晰的表述。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擅自改动计程计价设备,虚增运费、辱骂或者殴打乘客、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的,直接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议价、要价、违规拒载、绕道、甩客、强行拼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处罚或有效投诉1次的,停业学习2天;12个月内累计满2次的,停业学习5天;停业期间,暂扣其从业资格证。12个月内累计处罚满3次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条例》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制止、查处非法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相关结果作为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指标和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驾驶员、乘客的合法权益。

▷▶关注:遇出租车违法行为怎么办?

▷▶破题:保存好证据,保护好权益

市民投诉出租车违法行为时,应当留意哪些环节?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市民遇到出租车拒载、不打表乱收费或绕道等违法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保存好证据,按以往的经验,不少市民由于证据缺失,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市民可通过录音或录像取得被投诉人体貌特征、车牌号码、服务监督卡等信息,以及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该负责人表示,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是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法定责任。呼吁广大市民认清非法营运车辆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在出行时选择正规合法的乘车工具,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共同努力来挤压非法营运的生存空间。

▷▶关注:如何加大执法力度?

▷▶破题:整治重点区域,改变“两大陋习”

会上,有记者提问:针对医院、车站门口经常聚集大量出租车,还有一些出租车存在拒载、甩客、不打表等违规行为,汕头将如何加强对这些出租车的执法力度?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分析,潮阳、潮南甚至揭阳普宁的市民到汕头中心城区参与社会活动的较多,与中心城区往来频繁,大多数出租车司机为了营收,聚集在医院、车站门口,舍近求远专门跑潮阳、潮南、普宁等外围地区,拒绝搭载不顺路或前往市区相反方向的乘客。而外围地区路途遥远,乘客不愿意单独承担车费,也不信任出租车市场,认为打表价格偏贵,更愿意选择议价、拼车来减少车费。久而久之便助长了拒载、议价等陋习,形成了乘客不过礐石大桥不搭载、乘客上车前先议价、载客不到一定人数不发车且显示“空车”继续揽客的现象。

对此,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表示,将通过严厉打击、改变出租车行业两大陋习。落实网格管理,严格按照“三个突出”要求(突出重点对象、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落实执法队伍加大力度对医院、客运站、火车站等重点部位开展重点执法行动,对干扰运输市场的非法营运车辆等实行无差别的打击整治。同时,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形成相对专业的执法力量对出租车拒载、不打表等多年顽疾进行集中攻坚整治,加大路面执法强度和密度。

【记者】 黄嘉锋

【通讯员】 刘淑丽 肖婷

编辑 肖俏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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