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杨某淦、丁某桐、李某丰、陈某群、陈某平等一伙,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拘禁作案一宗、寻衅滋事作案二宗;被告人丁某桐非法拘禁作案二宗、寻衅滋事作案二宗;被告人李某丰、陈某群非法拘禁作案各一宗、寻衅滋事作案各一宗;被告人陈某平非法拘禁作案一宗、故意伤害作案一宗。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淦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余5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刑罚。
来源:湘桥区扫黑办
编辑:湘桥区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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