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王某先,外号“大佬”、“肥七”!曾分别因犯非法拘禁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现又因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甚至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法院最终会如何用法律制裁这位“肥七大佬”呢?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9日,王某先与罗某堃相约在东莞市石碣镇某幼儿园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并以230元的价钱向罗某堃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
2018年11月20日,罗某堃欲再次向王某先购买毒品海洛因0.5克。于是王某先安排未成年人吴某(另案处理)去幼儿园附近与罗某堃进行交易。吴某将该包毒品交给了罗某堃,并收取现金230元,后吴某将毒资交给了王某先。
2018年11月21日,吸毒人员劳某(另案处理)致电王某先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1克,劳某到达幼儿园与王某先安排好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以450元1克海洛因的价钱交易,后劳某去附近的水果店用微信兑换了450元现金付清毒资。
2018年11月22日,东莞市公安局民警在东莞市石碣镇某出租屋抓获王某先和吴某。经搜查,民警在该出租屋楼下巷子里缴获了王某先扔掉的13包毒品海洛因(净重7.94克)和一个黑色钱包内的3包毒品海洛因(净重1.55克)。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被告人王某先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先归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犯该罪从轻处罚。
2019年11月,视被告人王某先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先犯盗窃罪、犯聚众斗殴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刑期总和为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某先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2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书自裁定作出时生效。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在重点地区的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有增多的趋势,社会影响恶劣。而由于自控能力、辨别能力差,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涉世不深,猎奇心强、缺乏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等因素,让一些涉毒未成年人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而在犯罪团伙中,未成年人还容易被成年人教唆、利诱而协助进行毒品犯罪,成为犯罪工具。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又根据《刑法》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因此,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供稿单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供稿人:刘树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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