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猛,国家有关部门也明令禁止包括猎捕、运输、买卖、食用等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以保障人民健康。然而,仍有人心存侥幸,顶风作案。近期,金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案件。
今年2月13日傍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会同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以及金平公安分局,分别对位于金平鮀浦以及龙眼村西片的两处民宅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1372只动物冻品和活体。

经鉴定,分别为眼镜王蛇、山斑鸠、绿翅鸭、暹罗鳄、喜马拉雅旱獭。涉案总价值360340元。而这些动物冻品和活体,都是被告人林某钿的。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5年5月,林某钿的妻子登记取得在金平区龙眼市场一档口的个体经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水产品零售。这个档口基本由林某钿在经营,他在档口出售绿翅鸭、蛇、旱獭、鳄鱼及斑鸠等野生动物。今年1月27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方市场监督管理所与林某钿的妻子签订了《不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承诺书》,之后关闭了摊位。

然而,档位虽然关闭了,林某钿却仍然在伺机进行违法交易。当林某钿的邻居林某伟来买2条眼镜王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林某钿供述,绿翅鸭和斑鸠购自江西,眼镜王蛇和旱獭购自从化,鳄鱼则来自黄山。
林某钿还供述,其购买的这些动物活体及冻品是人工繁殖动物,养殖户有向其提供养殖场《营业执照》、《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不过,由于目前相关养殖场、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仍处于封闭状态,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对林某钿这部分供述尚无法进行取证。

林某钿供述,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担心遭受损失,才将活体鳄鱼、山斑鸠、部分绿翅鸭宰杀制成冻品。他本人知悉不能售卖野生动物,但仍进行私下交易。
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钿犯非法经营罪,于4月30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呢?
金平区人民法院林瑾说:“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做了规定,自然人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是指:(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的。
而“情节特别严重”则是指:(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伍佰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林瑾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方式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属于这类型案件。”
法院表示,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在不同程度上都有相应规范,不但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还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也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案涉案动物中,眼镜王蛇、山斑鸠、绿翅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暹罗鳄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喜马拉雅旱獭则不属我国野生保护动物。
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钿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为什么被告人林某钿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呢?
林瑾说:“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客体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资源。本案中,涉案眼镜王蛇、山斑鸠、绿翅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但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的暹罗鳄被告人在归案后亦提供了繁养证等证明材料,证实了其贩售的暹罗鳄为人为养殖,被告人贩售的野生动物活体及冻品均不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故被告人在没有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贩售大量野生动物活体及冻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据此,金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某钿做出一审判决。
林瑾说:“本案中被告人未经许可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涉案动物活体和冻品1372只,总价值为人民币360340元,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收购来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尚未流入市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警示
在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态势下,仍有利欲熏心之人顶风作案,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公安机关表示,有类似的违法行为他们将坚决处理,毫不手软,奉劝广大经营者要认真遵守国家规定、省相关规定,并呼吁广大经营者和市民群众,不要食用野生动物。
法院也提醒,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严格管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行为。经营者应该严格依照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切勿铤而走险,触碰法律底线。广大人民群众也应该自觉抵制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摒弃“野味滋补”的落后观念,毕竟,执行和落实该项措施的初衷,就是为了大众的健康。
来源:汕头橄榄台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