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官员直播带货,浇几瓢法律的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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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时下最火爆的销售方式?  直播带货!  

在电子商务发展得如火如荼的当下,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直销销售方式,由于其即时在线的互动特色,消费者能够快捷、直观地感受到相关产品的功能、质量等特点,再加上疫情期间出行受到影响,导致网络直播带货在今年年初以来呈现井喷发展态势。  

为推介当地产品,加速经济复苏,不少地方官员也纷纷加入到直播队伍,当起了直播网红,为本地特色产品“直播带货”。于是,大量“网红县长”、“某某市县代言人”横空出世。全国上万间蔬菜大棚,成片的果林茶园,瞬间变成了直播间。而且,地方官员直播带货的商品,从水果、茶叶等农产品,到汽车、音响等电子产品,可谓琳琅满目,应有尽有。  

应该说,官员们直播带货,为帮助本地产品拓宽销售渠道,解决产品滞销问题,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据媒体报道,部分领导干部却将直播间当成秀场,不但流量注水、销量造假、大搞摊派,还组织水军齐呼“领导好帅”、“领导好亲民”等口号。如陕西城固县脱贫办就下发《关于举办“县长直播带货”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要求“全县帮扶干部通过线上下单或线下认购的方式,购买直播带货农产品每人不少于50元”,引发网络热议。   

显然,某些地方官员的这些浮夸表演,让官员直播带货逐渐沦为了一种出风头、讲排场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秀场,与反“四风”精神背道而驰。  

官员直播带货,合法性值得商榷  

各地官员纷纷参加直播带货,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其合法性也值得商榷。  

第一,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来看,官员直播带货,有违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其他社会活动的根本标志。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运行规则。据此,政府官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必须要获得法律的授权。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凡是法律未规定可以施行的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  

直播带货的地方官员在民众看来,系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发挥行政职能、履行行政职责。虽说官员直播带货表面上看起来并不减损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迎合了现今刺激消费、复苏经济的需求,但归根结底,法律并未授权官员干部等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影响力去从事直播带货,从而帮助特定人群直接推销特定商品。  

第二,从《公务员法》等的规定及其立法本意来看,官员直播带货的合法性也值得商榷。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也作了同样的禁止性规定。官员直播带货,尽管看起来是一种公务活动,且官员本人也不因此获取私利,但任何人推销商品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仍属一种营利性活动。故而从形式上看,官员直播带货与《公务员法》等的前述规定不能不说存在抵触。  

而且,政府官员的公务活动,系代表国家从事国家事务管理,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公务员法》作为公务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维护国家公务活动的严肃性,督促公务员正确履职所作的规定。但官员从事直播带货,从国家公务管理者的角色摇身变成商品代言人,直接参与他人的经营活动,势必从整体上影响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具有的公平、公正形象,与《公务员法》的立法本意及公务员的本质身份不符。  

第三,官员直播推销某特定品牌或某特定地域的商品,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的相关规定不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者、监督者、执法者,其行为对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应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尽量减少对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的干预。  

而官员直播带货,是由政府官员,而且还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员亲自赤膊上阵,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并占用国家公共资源,为某个特定品牌商品或者特定地域产品进行推广代言。这种行为,对于被代言的经营者而言诚然是深受其益,但对于销售同类商品的其他主体来说,显然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国家从整体上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官员直播带货,有违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第四,官员直播带货,违反了《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活动,属于该法所规定的广告。由此可见,官员直播推销商品的行为,属于《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行为,而带货官员也可以认定为《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广告代言人。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官员直播带货,显然违反了《广告法》的该条禁止性规定。  

此外,官员直播带货所推销的商品,大部分是当地出产的瓜果、茶叶、蜂蜜等食品类农副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可见,法律明确禁止县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向社会公众推荐食品。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上级机关,依理更应包含在《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之内。而“网红县长”们直播带货,是代表县人民政府直接从事商品推介活动,显然有违《食品安全法》的前述禁止性规定。  

正如前文所述,“法无规定不可为”系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在含义。现举轻以明重,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能逾越红线而率性为之。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权力终究不能错位、越位,更不能被滥用。  

第五,官员直播带货搞摊派,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上文提到,陕西城固县脱贫办发文要求全县帮扶干部,购买直播带货农产品每人不少于50元。这种强行让党员干部当直播观众,以政府文件形式设定“最低消费额”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强制交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显然,即便搁置“合法性”的争议,官员们直播带货的成交效果好不好,买卖订单多不多,应全凭消费者自愿。无论是对于党员干部,还是普通公务员,其作为普通消费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都不能为了配合某些地方官员的直播秀而被侵害。  

总之,我们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核心含义就在于政府及政府官员,应严守公务行为边界,尽量抑制其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的冲动。“市场的交给市场,政府的交给政府”,不能只是一句空话。  

因此,政府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更多应是守在市场的背后做好经营者的服务员,而不是赤膊上阵冲到台前,摇身变成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否则,政府官员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通过伤害市场规则获得局部的眼前利益,从整体利益和长远形势来看,无异于饮鸩止渴。  

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给当下火爆的官员直播带货浇几瓢法律的冷水,让某些地方官员凭着一股热情打造出来的某种“网红经济”的“新常态”,回归到理性政务的“常态”,也算是一种逆耳忠言。  

【撰文】陈亮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南方号立场。


编辑 黄绮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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