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我市拟对单位罚款5000-50000元
对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各位清远街坊怎么看?

日前,《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截至5月14日,在此日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根据相关条款,我市拟实行净菜上市、绿色办公、绿色消费、循环使用等源头减量措施。其中,
农业农村、商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实行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场所的洁净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
餐饮、酒店、娱乐等服务性企业应当履行引导消费者低碳消费义务,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二手交易市场建设,通过建立线上、线下的交易平台,促进单位和个人闲置物品再使用。
同时,我市拟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逾期缴纳的,应当收取滞纳金;
拒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具体要求
当前,垃圾分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时尚。《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运输提出明确要求。
01
分类投放
各类垃圾均要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其中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水后单独投放;
有害垃圾应当采取防破损、防渗漏措施后单独投放;
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回收点;
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处理;
年花年桔应当单独收集投放至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投放点。
02
分类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要按照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和人员,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场所。
运输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在使用过程中遗撒、丢弃生活垃圾;
运输车辆清晰标示所运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拟处罚款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
拟由市、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拟对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未实行密闭化收集、运输,或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遗撒、丢弃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或者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公示网站: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时间: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14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单位提出时加盖该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时由本人签名)。
通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66号4楼405室
邮政编码:511518
联系人:陈欣
电话:0763-3788011
传真:0763-336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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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清远+”记者 许甜 通讯员 张永成
编辑:安之
校对:喵果果
编审:刘厚斌
值班编委:樊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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