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检察机关对两名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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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中山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推进涉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近日,我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某、余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袁某与余某通过微信或电话的方式互相买卖四爪陆龟等。2019年3月至5月,袁某多次通过微信或淘宝与他人联系购买锯缘闭壳龟、黄喉拟水龟等18只,同时在非法养殖过程中造成1只豹纹陆龟及1只缘翘陆龟死亡。

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袁某屋内查获辐纹陆龟、塞舌尔巨陆龟等40只以及龟卵、碎片、龟壳制品等;在余某屋内查获四爪陆龟等10只。经鉴定,上述龟种分别属于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Ⅱ。

办案经过

2019年6月12日,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批准逮捕袁某、余某。同时,该院认为袁某、余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破坏了相关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资源修复公益损失费用和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于7月3日立案审查。10月23日,该院在正义网上发布诉前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2020年1月3日,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袁某、余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市第一法院提起公诉。1月13日,该院向市第一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月21日,市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袁某、余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示证,有力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并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对袁某、余某进行法治教育,促使两人当庭表示愿意赔偿该公益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检察官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的,均构成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造成的公益损失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众所周知,艾滋病、埃博拉、非典以及现在全国正在防控的新型冠状病毒,均来源于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健康,拒绝非法捕捉和交易,坚决摒弃吃野味的陋习,从你我做起。

法律链接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来源:中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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